誤砍私有樹木 里長二審改判無罪

大埔里生活網─公務機關在公有地執行樹木修剪,爭議較少,如果涉及到私人產權,常引發爭議。(此圖為示意圖,與新聞當事人無關)(柏原祥攝)公務機關在公有地執行樹木修剪,爭議較少,如果涉及到私人產權,常引發爭議。(此圖為示意圖,與新聞當事人無關)(柏原祥攝)

 

【記者廖堉汝/綜合報導】埔里鎮桃米里里長曾秀桃,去年三月因里民反映路樹遮住路燈照明,曾秀桃報請鎮公所清潔隊修剪,清潔隊卻誤將樹木砍除。地主控告毀損,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廿日,曾秀桃不服提出上訴,十八日法院二審判決曾秀桃無罪。

  里長基於公益服務里民,但地主認為毀損私人樹木,這起司法案件在埔里里長圈中引起反彈,共有三十二里里長去年連署向法院陳情,希望承審法官考量里長是基於善意,為了公眾通行安全才修剪樹木,並非惡意毀損,如果罪名成立,里長動輒吃上官司,恐掀起寒蟬效應,里長不敢執行公務,對公眾權益反而有更大傷害。

  南投地方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為,曾里長向清潔隊提出申請,是以公權力介入方式修剪樹木,並無惡意教唆或毀損,且申請核可、修剪方式,都由清潔隊決定,並非里長所能主導,因此撤銷原判,改判無罪。

事件簿:

  為免用路人因照明不足危害安全,去年三月曾秀桃請鎮公所清潔隊協助,將遮擋路燈的肉桂樹和台東火刺木砍去。

  地主要求賠償七萬元,但里長認為超出樹木價值太多,二次調解不成,地主告上法院。

  地方法院簡易庭一審判決曾秀桃拘役廿日,得易科罰金兩萬元,埔里鎮三十二里里長連署。

  二審法官將此案認為曾秀桃並非蓄意毀損地主財產,且無法主導清潔隊員的處理方式,因此撤回原判,改判無罪。

延伸資料:

1. 民事訴訟須知、小額、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:(南投地院)http://ppt.cc/dcZ1

2. 簡易庭相關資訊:(司法院)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juds/news_2.htm

3. 刑法352條—357條,毀損罪:(免費法律資訊網)http://ppt.cc/MTN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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