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力颱風農作受損現金救助申請(~7/29)

南投縣政府公告:

蘇力颱風造成農產業受損嚴重,

行政院農委會同意南投縣辦理現金救助

蘇力颱風現金補助-蘇力颱風補助-南投颱風補助-埔里颱風補助-颱風農作物補助

蘇力颱風造成本縣農作物受損,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7月19日農輔字第1020023322號函同意本縣辦理現金救助,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:
一、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。
二、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20%以上者,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三、本次補助作業程序及期限,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,農民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(7月20日至7月29日止,假日照常受理),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正本、身分證、私章、農會帳號等文件,向當地公所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依據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」第5條第4項規定,同產季同項農產品,以救助一次為限。
五、依據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」等相關規定辦理專案補助事宜。
 
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5條
本辦法救助對象,係指實際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生產之自然人。 
前項救助對象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救助: 
一、經營農、林、漁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。 
二、使用土地、水源及設施,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。 
三、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,未向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辦理
    申報養殖之種類、數量、放養日期、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。
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。
同產季同項農產品,以救助一次為限。
 
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條
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:
一、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,向
    受災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提出申請,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、漁
    會協助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、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
    查,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
三、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報日翌
    日起七日內完成轄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,並填具
    申請救助統計表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四、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報救助日翌日起
    七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審核,並應將核定之救助款逕撥直轄市、縣(
    市)主管機關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
    設有信用部之農會、漁會或承受農會、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發放。
中央、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,應配合辦理前項
損害鑑定及抽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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