埔里清寒獎學金申請資訊(3/31前申請)
102學年度埔里鎮籍清寒優秀學生
獎助學金申請資訊(3/31前申請)
埔里鎮籍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自治條例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埔鎮民字第0960002052號令
第一條 埔里鎮(以下簡稱本鎮),埔里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,埔里鎮籍學生獎助學金(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)。
第二條 本所為獎勵本鎮籍清寒優秀學生,提供本獎助學金,以鼓勵其向學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三條 凡於本獎助學金推薦日前,設籍本鎮六個月以上之清寒學生,目前就讀於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學校,設有學籍,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未享有全額公費補助者,得接受本所社工員、本鎮各里辦公處、各社區發展協會推薦之:
一、 研究所、大學、專科學生學業成績在七十分以上,學年內未有不良紀錄者。但研究所、大學及專科學生當學期修習學科未達三科以上者,不得受推薦。
二、 高中職、國中學生限本鎮各高中(職)、國中依本所公告名額分配推荐,其一般學科須達七十分以上。
第四條 推薦對象:
一、 經核定之低收入戶。
二、 家境清寒或家庭臨時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經濟拮据影響學生生活,經查屬實者。
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推薦名額及金額,本所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另行公告。
第六條 本獎助學金壹年辦理乙次,其受理推薦日期自當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受推薦大專以上學生數逾公告名額時,以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列為優先,無低收入戶時,按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核定,學業成績相同時,由本所審查小組決定之。
第八條 受推薦時時應檢附下列證件:
一、 推薦書(由本所提供)。
二、 學期成績證明書。
三、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。(大專以上學生適用)
四、其他足以證明清寒或家庭遭變故事宜。(大專以上學生適用)
第九條 本獎助學金審核時設審查小組,其成員由本所,本鎮公益團體、學校單位五至七名人員組成,依本自治條例審核。
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。